違章作業即違反相關規定、章程、政府法令和國家法律、法規的異常工作狀態。《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另外,根據第46條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