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CSZ訊 (作者:馬毅華)莫名其妙的“網業分離”和影影綽綽的“鐵塔公司”突然成為了行業焦點,甚至被描述成了“電信改革再起步”。
要理解電信業的現在,需要具備適當的歷史感。中國電信業的重大體制變革有兩次:第一次是1994年,參照英國1981年的“BT-Mercury”改革模式,組建聯通,打破原郵電部獨家壟斷,形成“政府控制的雙寡頭競爭”體制;第二次是1999年至2002年,參照美國1984年的“分拆貝爾體系”改革模式,“先豎拆后橫”分拆了原中國電信,形成“若干國有公司之間控制競爭”的體制,延續至今。
2008年的“3G重組”進一步均衡和強化了體制,形成了“三大國有運營商之間控制競爭”體制。近期的開放移動轉售業務、放松民資進入寬帶接入網等舉措只是體制的邊緣性修飾,“三大國有運營商競爭”體制本身依然巋然不動。
“三大國有運營商競爭”的體制要不要繼續改革?往哪個方向改革?不同集團有不同認識。如果說“將來往何處去”還有不確定性的話,那么對“之前從何處來”應該是有點共識的,這個共識就是電信業“競爭”總比“不競爭”要好。
二十年來的中國電信改革就是按照這一邏輯進行的,現在如果有人再堅持電信業就是“不宜競爭”,會顯得很滑稽。于是,“不宜競爭論”就變換為“基礎網絡不宜競爭論”,并不斷拋出另外兩個高大上的詞匯——“自然壟斷”和“網業分離(網絡壟斷,服務競爭)”。前一個詞是后一個詞的理論基礎,后一個詞是前一個詞的政策引申。
“自然壟斷”按照薩繆爾森的定義,就是“當一個產業的規模經濟或范圍經濟如此之強,以至只有一個廠商能夠生存下來時,就會產生自然壟斷”,該理論有兩個前提:第一,技術不變;第二,贏家由競爭挑選。
電信業是技術快速變化的行業,即使在被認為無線領域“最沒有技術含量”的“鐵塔(site)”層面,分布式天饋、中繼技術、基站密度增強等相關技術都在快速創新;5G技術的創新點將主要聚焦在新頻段、新場景、新天饋技術上,這些創新均與“鐵塔(site)”密切相關。快速創新的無線業幾乎從來沒有和自然壟斷沾上過邊。
即使某行業確實具有極強的規模效應,但最后“是否只有一個贏家”以及“誰是贏家”也是要由競爭逐漸挑選出來的。事實上,絕大多數獨家壟斷都是政府通過行政禁入或者行政命令而創造的,全世界極少有行業真正是“自然壟斷”的。而電信業之所以現在還總是和“自然壟斷”沾邊,主要是因為AT&T當年的壟斷史讓人過于印象深刻。
1877年AT&T成立,1894年其電話專利過期,全美一下子涌現電話企業數千家,使得AT&T在1907年陷入債務危機。1907年J.P.Morgan財團重組并控制了AT&T,開始利用雄厚財力大規模并購各地市話,并通過政治手腕防御住了1913年的反壟斷訴訟,到1915年左右AT&T控制了整個有線市話市場,進而取得了全美“市話-長話-國際”市場的壟斷地位,長達70年沒有競爭對手能夠挑戰,直至1984年被反壟斷拆分。
雖然AT&T的歷史成為了“有線市話市場具有自然壟斷性”的論據,但隨著1980年代后全球有線電視接入業的大發展,傳統上認為自然壟斷的“最后1公里固網接入”也具備了可競爭性,現在有線市話也不再被無條件認為是自然壟斷了。而對于新興的無線通信市場,從理論到實踐,從來沒有被證明過是自然壟斷行業。
中國的“網業分離”論由來已久。1998年時任信產部部長吳基傳撰文對電信改革提出了“集中力量建設一個完整、統一、先進的國家通信網,避免走某些國家先亂后治、重復建設的老路。同時,要充分利用這個網絡,在國家政策規范下,積極引入競爭機制,形成不同層次的業務競爭”,電信改革最早的官方思路就是“網業分離”。
當年對此針鋒相對的,就是以周其仁教授為代表的“三網合一、數網競爭”思路,認為所謂“網業分離”實質就是人為抑制基礎網絡領域的競爭,網絡壟斷引起“高價低質損失”遠大于由競爭引起“重復建設損失”,競爭總是會引起一定的“重復建設”,只追求把“重復建設”壓到零,只能重回壟斷或者計劃經濟。周其仁同時指出,要降低“重復建設損失”,電信業還需要進一步進行產權改革,投資主體不承擔投資后果,才是出現“過度重復建設”的原因。
二十年來的中國電信改革基本按照“三網合一、數網競爭”的思路在走,“數網競爭”已經成為中國電信業的基本體制特征;“網業分離”在全球電信發展中只是支流,全球無線業更是從來也沒有出現過“網業分離”的怪物。如果說1998年的電信業正處于討論如何離開“網壟斷、業壟斷”的階段,那時提出“網壟斷、業競爭”的“網業分離”還可以理解的話;那么在2014年、在中國,在“網競爭、業競爭”的“數網競爭”已經成為基本體制的情況下,“網業分離”這樣的陳腐概念重新復活,簡直如同穿越。
那么為何要成立“鐵塔公司”?目的應該有三:共建共享日益稀缺的站點資源、減少運營商capex、均衡運營商間基站數量差距。三大運營商共同投資一個鐵塔公司、統籌規劃、新建站點、供三大運營商共享租用,是可以起到上述三個作用的,效果會比原先推不動的“考核性共建共享”要好,應被認為是一種積極的商業嘗試。
但是鐵塔公司不能回到“網業分離”的邏輯上去,形成“站點壟斷、網絡競爭”的新版本“網業分離”,各種版本的“網業分離”只是危害程度有差別而已。鐵塔公司對運營商的服務必須存在競爭,否則“鐵塔公司”被養成一個貪婪的壟斷怪獸只是時間問題,所有人都會得不償失。
因此,站點資源在存量和增量上都不能由一個公司所壟斷。第一,運營商的存量站點(即使僅為鐵搭,而無其他設備)不能全部裝入鐵塔公司,鐵塔公司應主要立足于新建,市場上不能由一家公司擁有全部存量站點;第二,不能禁止運營商自建鐵塔,不能禁止成立其他鐵搭公司,市場上不能只有一家公司能夠新建站點。
如果做到上述兩點約束,鐵塔公司對各方面都可以成為一個財務性利好;如果沒有上述兩點約束,鐵塔公司完全是電信改革的倒退,而且涉嫌與《反壟斷法》相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