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印發《關于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現將《關于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為了最大限度地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權,提高執行效率,強化執行效果,維護司法權威,現就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提出以下意見:
一、強化財產報告和財產調查,多渠道查明被執行人財產
1.嚴格落實財產報告制度。對于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執行法院應當要求被執行人限期如實報告財產,并告知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法律后果。對于被執行人暫時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可以要求被執行人定期報告。
2.強化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線索的責任。各地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要求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并告知不能提供的風險。各地法院也可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探索嘗試以調查令、委托調查函等方式賦予代理律師法律規定范圍內的財產調查權。
3.加強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財產的力度。各地法院要充分發揮執行聯動機制的作用,完善與金融、房地產管理、國土資源、車輛管理、工商管理等各有關單位的財產查控網絡,細化協助配合措施,進一步拓寬財產調查渠道,簡化財產調查手續,提高財產調查效率。
4.適當運用審計方法調查被執行人財產。被執行人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且有轉移隱匿處分財產、投資開設分支機構、入股其他企業或者抽逃注冊資金等情形的,執行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委托中介機構對被執行人進行審計。審計費用由申請執行人墊付,被執行人確有轉移隱匿處分財產等情形的,實際執行到位后由被執行人承擔。
5.建立財產舉報機制。執行法院可以依據申請執行人的懸賞執行申請,向社會發布舉報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懸賞公告。舉報人提供的財產線索經查證屬實并實際執行到位的,可按申請執行人承諾的標準或者比例獎勵舉報人。獎勵資金由申請執行人承擔。
二、強化財產保全措施,加大對保全財產和擔保財產的執行力度
6.加大對當事人的風險提示。各地法院在立案和審判階段,要通過法律釋明向當事人提示訴訟和執行風險,強化當事人的風險防范意識,引導債權人及時申請財產保全,有效防止債務人在執行程序開始前轉移財產。
7.加大財產保全力度。各地法院要加強立案、審判和執行環節在財產保全方面的協調配合,加大依法進行財產保全的力度,強化審判與執行在財產保全方面的銜接,降低債務人或者被執行人隱匿、轉移財產的風險。
8.對保全財產和擔保財產及時采取執行措施。進入執行程序后,各地法院要加大對保全財產和擔保財產的執行力度,對當事人、擔保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異議要及時進行審查,審查期間應當依法對相應財產采取控制性措施,駁回異議后應當加大對相應財產的執行力度。
三、依法防止惡意訴訟,保障民事審判和執行活動有序進行
9.嚴格執行關于案外人異議之訴的管轄規定。在執行階段,案外人對人民法院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提起異議之訴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由執行法院受理。
案外人違反上述管轄規定,向執行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起訴,其他法院已經受理尚未作出裁判的,應當中止審理或者撤銷案件,并告知案外人向作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的執行法院起訴。
10.加強對破產案件的監督。執行法院發現被執行人有虛假破產情形的,應當及時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執行人認為被執行人利用破產逃債的,可以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受理異議的法院應當依法進行監督。
11.對于當事人惡意訴訟取得的生效裁判應當依法再審。案外人違反上述管轄規定,向執行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起訴,并取得生效裁判文書將已被執行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確權或者分割給案外人,或者第三人與被執行人虛構事實取得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申請參與分配,執行法院認為該生效裁判文書系惡意串通規避執行損害執行債權人利益的,可以向作出該裁判文書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上級人民法院提出書面建議,有關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決定再審。
四、完善對被執行人享有債權的保全和執行措施,運用代位權、撤銷權訴訟制裁規避執行行為
12.依法執行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被執行人的債權。對于被執行人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權,執行法院可以書面通知被執行人在限期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該生效法律文書。限期屆滿被執行人仍怠于申請執行的,執行法院可以依法強制執行該到期債權。
被執行人已經申請執行的,執行法院可以請求執行該債權的人民法院協助扣留相應的執行款物。
13.依法保全被執行人的未到期債權。對被執行人的未到期債權,執行法院可以依法凍結,待債權到期后參照到期債權予以執行。第三人僅以該債務未到期為由提出異議的,不影響對該債權的保全。
14.引導申請執行人依法訴訟。被執行人怠于行使債權對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害的,執行法院可以告知申請執行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
被執行人放棄債權、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害的,執行法院可以告知申請執行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銷權訴訟。
五、充分運用民事和刑事制裁手段,依法加強對規避執行行為的刑事處罰力度
15.對規避執行行為加大民事強制措施的適用。被執行人既不履行義務又拒絕報告財產或者進行虛假報告、拒絕交出或者提供虛假財務會計憑證、協助執行義務人拒不協助執行或者妨礙執行、到期債務第三人提出異議后又擅自向被執行人清償等,給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對相關責任人予以罰款、拘留。
16.對構成犯罪的規避執行行為加大刑事制裁力度。被執行人隱匿財產、虛構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隱藏、轉移、處分可供執行的財產,拒不交出或者隱匿、銷毀、制作虛假財務會計憑證或資產負債表等相關資料,以虛假訴訟或者仲裁手段轉移財產、虛構優先債權或者申請參與分配,中介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提供的文件有重大失實,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義務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或者拒不協助執行等,損害申請執行人或其他債權人利益,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17.加強與公安、檢察機關的溝通協調。各地法院應當加強與公安、檢察機關的協調配合,建立快捷、便利、高效的協作機制,細化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和妨害公務罪的適用條件。
18.充分調查取證。各地法院在執行案件過程中,在行為人存在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或者妨害公務行為的情況下,應當注意收集證據。認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及時將案件及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犯罪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19.抓緊依法審理。對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或者妨害公務案件,人民法院應當抓緊審理,依法審判,快速結案,加大判后宣傳力度,充分發揮刑罰手段的威懾力。
六、依法采取多種措施,有效防范規避執行行為
20.依法變更追加被執行主體或者告知申請執行人另行起訴。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執行人通過離婚析產、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組、關聯交易、財產混同等方式惡意轉移財產規避執行的,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依法變更追加被執行人或者告知申請執行人通過訴訟程序追回被轉移的財產。
21.建立健全征信體系。各地法院應當逐步建立健全與相關部門資源共享的信用平臺,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個人和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將被執行人不履行債務的相關信息錄入信用平臺或者信息數據庫,充分運用其形成的威懾力制裁規避執行行為。
22.加大宣傳力度。各地法院應當充分運用新聞媒體曝光、公開執行等手段,將被執行人因規避執行被制裁或者處罰的典型案例在新聞媒體上予以公布,以維護法律權威,提升公眾自覺履行義務的法律意識。
23.充分運用限制高消費手段。各地法院應當充分運用限制高消費手段,逐步構建與有關單位的協作平臺,明確有關單位的監督責任,細化協作方式,完善協助程序。
24.加強與公安機關的協作查找被執行人。對于因逃避執行而長期下落不明或者變更經營場所的被執行人,各地法院應當積極與公安機關協調,加大查找被執行人的力度。
遏制和扭轉規避執行行為造成的惡劣影響
最大限度地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權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人答記者問
本報記者 張先明
來源:2011年6月19日《人民法院報》第2版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臺了《關于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為幫助廣大辦案人員和社會公眾正確理解《意見》的精神和內容,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接受了記者的采訪。
問:最高人民法院為什么要出臺《意見》?
答:規避執行是目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遇到的難題之一。被執行人運用各種手段規避執行的情況日益嚴重,在某些地方已成為一種普遍現象,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勢。規避執行行為的存在,導致執行程序無法有序進行,執行工作難以正常開展,申請執行人的債權被延緩、縮水或根本無法實現。為了對規避執行行為采取有效的反制措施,遏制和扭轉規避執行行為造成的惡劣影響和嚴重后果,最大限度地實現勝訴債權,維護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和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1年在全國法院系統開展反規避專項活動,力爭使本次活動成為今年人民法院整體工作的一個亮點。作為反規避專項活動的主要規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意見》,希望能夠指導全國法院有效制裁規避執行行為,并營造全社會支持人民法院治理規避執行行為的良好氛圍。
問:《意見》對反規避專項活動有何指導意義?
答:開展反規避專項活動,旨在通過制定規范性文件、落實相關司法解釋、建立相關配套措施,以被執行人財產申報制度和財產調查制度的完善為著力點,以追查被執行人財產為手段,以嚴厲打擊拒執罪犯罪活動為國家強制力后盾,力求最大限度地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改善執行環境,建立長效機制,增加規避執行行為的違法成本,在全社會形成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良好氛圍,推動執行工作長遠健康發展。
《意見》作為反規避專項活動的主要規范性文件,從如何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角度,對現行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實體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梳理,結合實務中已經取得成功經驗的做法,對下級法院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對癥提出解決方案,同時注重執行與審判的關系,力求協調二者在反規避執行中的不同作用,在人民法院內部形成反規避執行的合力。在人民法院與其他相關部門的外部關系上,注重發揮聯動機制的作用,強調與相關部門的協作配合,引導各地法院逐步建立或完善相關機制,將被執行人規避執行的可能降到最低?!兑庖姟返募皶r出臺和發布,對于指導全國各級法院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問:人民法院如何查找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及加大對被執行人財產的保全和執行措施?
答:被執行人難找和執行財產難尋是困擾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兩個難點,被執行人往往利用這兩方面設置障礙、規避執行。關于如何查找被執行人的財產,《意見》強化多渠道查明被執行人財產,即將被執行人報告、申請執行人提供線索和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三種方式相結合。同時,增加了執行實踐中已取得成功經驗的審計執行和懸賞舉報作為補充。被執行人的財產報告義務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內容,《意見》強調了執行法院要嚴格落實財產報告制度,同時明確了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被執行人應定期報告的原則,避免被執行人以無財產可供執行為由不進行財產報告。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線索也是查找被執行人財產的渠道之一,對于迅速準確地查控被執行人財產、緩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壓力都有積極的作用,《意見》吸收了實踐中取得成功經驗的做法,各地法院可以探索嘗試以財產調查令或委托調查函等賦予代理律師法律規定范圍內的財產調查權。關于人民法院依職權進行財產調查問題,《意見》明確要求各地法院要充分發揮聯動機制的作用,與各有關單位進一步完善查控網絡,拓寬調查渠道,簡化調查手續,提高調查效率。
關于審計執行和懸賞舉報,是作為上述三種調查手段的補充,這兩種方式對于制裁被執行人以轉移隱匿財產等方式規避執行效果很好。對于這兩種調查方法的啟動,《意見》明確了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啟動的原則,但審計費用和舉報獎勵資金的承擔原則不同。審計費用由申請執行人墊付、實際執行到位后由被執行人承擔,是因為發生審計的前提是被執行人既不履行義務又有轉移隱匿處分財產的情形,造成被執行人名下無可供執行財產的假象,被執行人有明顯過錯;而懸賞舉報獎勵資金因其性質不同則規定由申請執行人承擔。
被執行人規避執行往往是將可供執行財產轉移或隱匿,造成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假象,所以在糾紛發生后必須強調對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保全,防止其在執行程序開始前轉移財產。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內容,即加大對當事人的風險提示、加大財產保全力度和強化對擔保財產的執行措施,目的是強調人民法院在立案、審判和執行的各個環節都要強化當事人的風險防范意識,加大財產保全力度,注重協調配合,做好手續銜接,降低債務人或者被執行人轉移隱匿財產的風險。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法院要依法加大對保全財產和擔保財產的執行力度。
被執行人享有的債權也屬于其責任財產范圍,可以依法執行或保全?!兑庖姟芬幎巳N情況:一是對生效法律文書確認債權的執行,即執行法院可以書面通知被執行人在限期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該生效法律文書,若限期屆滿被執行人仍怠于申請執行,則執行法院可以強制執行該到期債權。二是可以依法保全未到期債權,但必須待該債權到期后才能參照到期債權予以執行。三是必須進行訴訟的情形,即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三、七十四條的規定,應當提起代位權訴訟、撤銷權訴訟的,執行法院可以告知申請執行人依法起訴。
問:人民法院如何防范以惡意訴訟手段規避執行的行為?
答:惡意訴訟是目前執行實踐中存在的規避執行行為之一,雖然所占比例不大,但性質惡劣、后果嚴重、影響極壞,其損害的不僅是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更是審判和執行的公正和有序,如果不對惡意訴訟問題依法進行制裁,將對司法權威造成極大的危害。《意見》從三個方面進行了規定:
一是強調要嚴格執行案外人異議之訴的管轄問題。民事訴訟法修改后,賦予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主張實體權利時可提起異議之訴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明確規定,案外人異議之訴由執行法院管轄。但是,在執行實踐中,屢屢出現被執行人與案外人惡意串通,在執行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就執行標的提起確權訴訟,且多是通過調解結案,達到通過生效裁判文書將執行標的確權給案外人、損害申請執行人利益的目的。《意見》從人民法院查封標的物入手,重申了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同時明確了其他法院已經受理尚未作出裁判的,應當中止審理或撤銷案件,并告知案外人向執行法院起訴。一方面力爭在案外人權益和申請執行人權益的保護之間達到平衡,另一方面也能引導債權人積極申請財產保全,有效防止惡意訴訟規避執行的行為。
二是加強對破產案件的監督。由于目前我國尚未建立強制破產制度,故《意見》從現行法律規定出發,對于被執行人通過虛假破產逃避執行的,執行法院或申請執行人均可以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執行人還可以向其上級法院提出申訴,有關法院應當依法進行監督。
三是明確對惡意訴訟取得的生效裁判應當再審。通過惡意訴訟規避執行的情形一般有兩種,一是被執行人與案外人惡意串通,將執行標的確權或分割給案外人;二是被執行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虛構事實,取得生效裁判文書后由第三人申請參與分配,導致申請執行人的合法債權被稀釋、縮水或者根本無法執行。對此,《意見》明確規定,執行法院可以向作出該裁判文書的人民法院或其上級法院提出書面建議,有關法院應當依法決定再審。
問:如何加強對規避執行行為的處罰力度?
答:規避執行現象的存在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法律責任追究的力度不夠也是原因之一?,F行法律和有關立法、司法解釋既規定了民事制裁措施,又規定了刑事處罰措施。如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了對拒絕報告或虛假報告的被執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可以罰款、拘留;《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對于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可供執行財產、拒不協助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等情形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執行實踐中,有的法院認為民事處罰手段的力度不夠、效果不好而不愿適用;同時,某些規避執行的手段較為隱蔽,證據難以收集,且追究程序復雜,導致刑事處罰措施的適用難度較大,沒有發揮其應有的威懾作用。對此,《意見》首先強調要加大民事強制措施的適用,其次明確了對構成犯罪的規避執行行為要加大刑事制裁力度,最后強調了人民法院與公安、檢察機關的溝通和協調,要探索建立快捷、便利、高效的協作配合機制,細化拒執罪和妨害公務罪的適用條件。同時,人民法院還要注意加強證據的收集,為公安和檢察機關查處做好前期的證據收集工作。對于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拒不執行和妨害公務案件,人民法院要抓緊審理,快速結案,加大判后宣傳力度,充分發揮刑罰手段對規避執行行為的制裁力度。
問:制裁規避行為為何要強調人民法院與各協作單位的協調配合?
答:規避執行現象的存在是多因一果,要杜絕規避執行行為、削弱其不利影響,光靠人民法院一家是不行的,必須多措并舉、綜合治理。一方面要在人民法院內部,充分運用各種方法防范和制裁規避執行行為,另一方面在外部要依靠執行聯動機制和執行威懾機制的建立,加強與各協作單位的溝通配合,努力營造全社會支持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有效預防和抵制規避執行現象的良好氛圍。
各地法院要更加注重征信體系的建立,充分利用威懾機制防范規避執行行為的發生。
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出臺了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司法解釋,但有的地方在實踐中未能很好地運用,效果不明顯。各地法院要積極研究和探索,加強與有關單位的協調配合,充分運用限制高消費手段制裁規避執行行為。
解決規避執行問題是長期而艱巨的任務,不能一蹴而就?!兑庖姟返膬热葸€不夠完善,但其是開放性的,鼓勵各地法院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和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