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保障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企業人力資源有效供給,更好地發揮政府在企業用工和勞動力就業方面的引導和激勵作用,經管委會主任辦公會研究同意,制定《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保障企業人力資源供給專項補貼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3年4月16日
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保障企業
人力資源供給專項補貼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保障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高新區”)企業人力資源有效供給,發揮政府在企業用工和勞動力就業方面的引導和激勵作用,為企業在高新區順利發展提供充足人力資源保障,根據高新區發展的實際需求,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在政策兌現資金中設立“高新區企業人力資源保障專項補貼經費”,用于支持高新區企業生產工人的培養和引進,對為高新區供給所需人力資源的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機構、勞務基地和校企合作院校給予補貼,每年專項補貼經費規模將根據高新區人力資源需求情況申報預算確定。
第三條高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高新區人社局)為執行本辦法的日常管理機構,負責專項補貼經費的協調和審核。
第四條本辦法所適用的對象包括區內用工需求企業、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機構、職業院校基地:
(一)用工需求企業是指在高新區直屬轄區內工商注冊且稅務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年度納稅額在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年度用工需求在500人以上的企業。對高新區重大項目、重點產業領域的企業,經管委會批準后可適當放寬條件。
(二)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機構是指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成立,并經高新區人社局認定,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和行業從業資質的機構。包括職業介紹機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派遣機構。
(三)高校、職業院校基地是指經教育主管部門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成立,并經高新區人社局認定的各類大中專及職業院校。
第二章 專項補貼項目及標準
第五條設立職業介紹補貼。
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機構每向高新區用工企業累計成功輸送50人以上,且輸送人員為初次在高新區就業并與企業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的,按照與企業等額匹配的原則,對中介機構進行補貼,最高不超過400元/人。
第六條設立校企合作補貼:
(一)對向高新區用工需求企業累計成功輸送20人以上應屆畢業生的職業院校基地,按照與企業等額匹配的原則,對學校基地進行補貼,最高不超過400元/人。
(二)對向高新區用工需求企業累計成功輸送實習生20人以上的職業院校基地,且穩定實習滿3個月,按照每月200元/人標準,對學校基地進行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
(三)鼓勵支持用工需求企業在職業院校基地設立企業訂單班,訂單班要求在校學習時間不少于300課時。設班初期,按照300元/人的標準,給予學校基地開班補貼。訂單班結束后,對向定向企業成功輸送率不低于80%的班級,按照300元/人的標準,對學校基地進行追加補貼。
(四)鼓勵用工需求企業在職業院校基地設立高新—企業聯合冠名獎教金,高新區按照設獎金額50%的比例匹配資金,給予每家企業最高5萬元的補貼。
第七條設立招聘補貼。
(一)對協助高新區在外省市舉辦500人以上規模的企業專場或校園專場招聘會的人力資源中介機構、職業院校基地,按照1萬元/場的標準給予補貼。
(二)人力資源中介機構,經批準后舉辦公益性招聘會(免除應聘人員門票費和企業招聘展位費,參會企業不少于200家)的,按照5萬元/場的標準給予補貼,全年補貼不超過12場。
(三)對經高新區人社局批準后,為高新區重大項目、重點企業組織舉辦的專場招聘會,根據實際支出給予招聘會組織機構專項補貼,補貼標準不超過5萬元/場。
第八條設立優秀輸出單位獎。對全年為高新區企業輸送1000人以上并與企業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的人力資源中介機構和高校、職業院校基地,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輸送2000人以上并與企業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的人力資源中介機構和高校、職業院校基地,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第九條 以上各項補貼或獎勵不重復享受。
第三章申報程序及考核
第十條資質認定程序。申請認定單位(包括人力資源中介機構和職業院校基地)填寫認定審批表并提交相應證明材料報高新區人社局審批。初審合格后,高新區人社局通過書面審查、實地考察等方式進行審核,審核后報區政策兌現辦備案。
已獲得天津市或濱海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的,視同為符合本辦法之認定條件。
第十一條申請實習人員獎勵的職業院校,應當自實習人員在用工企業穩定實習滿3個月后進行申報。
第十二條申報補貼程序按照高新區政策兌現辦法執行。本辦法各項補貼于每季度最后一個月申報。
第十三條高新區人社局對認定的單位進行年度考核,如發現享受補貼單位有弄虛作假現象的,經查實將取消其申領資格,追繳已發放的補貼,并取消認定資格。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的補貼政策與天津市和濱海新區政策有重復的,高新區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資助。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13年4月16日起開始執行,有效期至2015年4月15日。